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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2017年06月20日  浏览量: 841 次  来源: 机械与工程学院 
   

    实验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它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并获得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为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1. 实验教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借助于仪器设备,进行独立操作,以获得直接经验,培养技能、技巧的一种教学形式和方法。实验课是学生重要的课程之一,不得免修。

  2. 学院应组织教师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并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学时和要求,开出全部必做实验。

  3. 各教研室负责将实验教学任务落实到实验室。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条件和任务合理安排教学进程,落实实验指导人员,做好实验教学准备,保证学生按教学计划达到足学时的实验。

  4. 实验教学任务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实验教学任务必须由承担实验任务的实验室与承担理论教学的教师协商后提交书面申请,经教研室主任、教学副院长同意并签字后,报学院批准。

  5. 所有实验教学,都应有相应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自编或改编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需经教研室讨论审定后方可使用,并在实验教学进行前印发给学生。

  6. 各实验室要积极进行实验研究(含实验教学法、实验技术、实验装置的改进等),优化实验教学体系,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增开设计性、综合性、创新性和研究性实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7. 各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实验开放和实验室开放。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现有实验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实验和自主实验,以调动和激发学生自己动手进行实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有更多自主学习、独立思考和进行科技创新活动的空间。

  8. 实验室对学生开放后,实验室应安排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并有必要的人身和设备安全保障措施。

  9. 根据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实验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10. 实验室应在按实验教学任务要求开出实验,并努力做到技术基础课实验每组1-2人,专业课实验每组不超过3人,以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11. 实验室要加强管理,及时维修实验仪器设备,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提高实验的开出率。

  12. 实验室要按照学校实验室档案管理及信息上报的各项管理规定做好实验室的任务、实验教学、人员情况等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和归档保存等工作。

  13. 每轮实验结束后,实验室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征求学生对实验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14. 指导教师课前必须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检查仪器设备、材料等是否完备。对新开实验,指导教师必须按规定提前进行试做,以保证学生实验的顺利进行。

  15. 实验开始前,指导教师应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扼要讲明实验的目的、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等。

  16. 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随时注意指导学生进行正确的操作,注意观察学生的实验结果,对实验操作不规范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认真纠正或令其重做。

  17. 实验结束后,要求学生按规定认真清理场地,实验指导教师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损坏仪器设备或私拿公物者,当即予以追究,令其做出检查,按学校规定赔偿。

  18. 指导教师应仔细批阅学生的实验报告并及时返还学生,不得隐匿、销毁,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令其重做。

  19. 指导教师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研究和实践,不断改进实验教学;努力采取现代化实验手段和利用电教手段辅助实验教学,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20. 学生在实验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和要求,了解实验的基本原理。经指导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未预习或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实验。

  21. 实验过程中,学生要听从教师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实验完毕后,要按要求认真整理实验场地,经教师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22. 实验结束后,学生应认真撰写实验报告,要求图表清晰、字迹工整、原始数据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按教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实验报告。

  23. 学生应自觉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验课不得迟到、早退。违反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令其停止实验。

  24. 实验课一般不允许请假,如必须请假需经教师同意。无故缺课者以旷课论处,缺做实验一般不予补做,成绩以零分计;对请假缺做实验的学生要另行安排时间补做。

  25. 实验课的考核成绩,一般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进行评定。

  26. 单独设立实验课的实验成绩,可根据每次实验的成绩综合评定。如若进行期末考试应在期末停课考试之前进行,实验考核内容应包括基本理论、操作水平、实验结果的正确性和创造能力等。最后评定总成绩时,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一般为7:3

  27. 不单独设课的实验考核内容应包括预习情况、实际操作、动手能力、实验记录、实验态度、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方面,实验成绩应根据上述情况综合评定。如若实验课不单独进行考核,可根据实验学时在课程总学时中所占比例,将实验成绩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所属理论课程的考试。

  28. 实验课不及格者必须重修。未单独设课的实验缺课达三次及其以上者,单独设课的实验缺课达1/4以上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29. 各教研室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30. 学院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比。按实验教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对“实验准备”、“实验状态”、“实验改革”、“实验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并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级进行综合评价。

  31. 本规定由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