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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生活会制度

2017年06月20日  浏览量: 637 次  来源: 机械与工程学院  作者:   发布: 人员机构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促进总支思想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二、党总支部委员会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三、党总支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本院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民主生活会次数。

    四、组织生活会的基本内容应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情况;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在关键时刻经受考验的情况,在平时工作、学习、生活中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情况;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不断地进行思想修养和思想改造的情况;执行党的纪律、遵纪守法的情况;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做群众思想工作的情况;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情况;班子成员之间团结协作、互相支持、共同开展工作情况。

    五、党总支组织生活会的召开时间一般由党总支书记提议,党总支委员会通过后由总支组织委员召集,由总支书记主持。

会议议题(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由总支委员会在事先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总支委员会在会前七日内通知与会党员干部。

    六、党总支全体党员应当按时参加组织生活会,如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会议,应当提前向党总支书记请假。

    七、在组织生活会前,党总支书记应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了解本总支内每个党员的思想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八、总支书记应引导党员联系思想实际,认真检查自己有关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情况。

    九、在组织生活会上,每个党员作完自我批评后,党总支书记应发动党员干部客观、全面地指出该党员的优点、缺点,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摆事实,讲道理,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对问题较多的党员,应重点剖析原因,重点评议,重点帮助。

    十、组织生活会后,每个党员应根据会上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会上受触动较大的党员,会后总支成员应找其谈话,听取意见,做好思想工作,使其放下包袱,正确对待同志的批评意见,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

    十一、党总支应指定专人做好组织生活会记录。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主要议题、主持人、记录人、缺席人及缺席原因、会议内容等情况。